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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案例
- 2020-7-28 15:23:01 作者: 戴安达 来源:山东省莒县公证处
【案情简介】
吕某来到本处称:其曾经向某单位邮箱中发送过其撰写的文章,为了防止今后证据灭失,保护其享有的著作权利,向本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对其登录邮箱查看、打印邮箱中的与该文章有关的邮件等过程等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查看吕某掌握邮箱的账号、密码,并且其手机号与该邮箱进行了关联,据吕某提供的缴费发票显示,该手机号为其本人名下。综合上述因素,足以认定吕某与申请公证的邮件存在利害关系,本处受理了其公证申请。
在公证员的面前,吕某使用公证处电脑及网络,登录其邮箱,打印查看了需要保全的邮件,并对操作过程有关步骤进行了截屏操作。操作中获取的文档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近年来,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公证服务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为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和广泛使用,其中,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主。由于侵权行为证据不易固定留存,尤其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极易删除、篡改,在诉讼中不宜提交等特点,选择证据保全公证成为有效、便捷的证据保全方式。